非法集资是予以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后,允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居多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
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以合法形式掩饰其非法集资的实质。面临某些官员与非法集资企业的“大合唱”,我们觉得很难说一定是后者将前者“拉下水”,很难说前者只是“无意间”沦落“活道具”而出了“从犯”。
公安、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绝不杀掉这些面目微妙的“活道具官员”,只要他们参予了非法集资的“表演”,无论只是缴纳了出场费,还是接下来还有更进一步的运作,都必需为此分担党纪政纪责任和法律责任。分类 根据《关于更进一步压制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报》(银发[1999]289号)的涉及规定,“非法集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通过发售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取资金。
⊙较为少见的是:以发售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抵押名为展开非法集资。通过擅离职守股份、大股东收益、委托投资、委托财经展开非法集资。
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展开非法集资。(2)对物业、地产等资产展开等份拆分,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展开高息集资。⊙近期的变化是:通过出售其份额并允诺售后返租、售后买入、定期返利等方式展开非法集资。
(3)利用民间会社形式展开非法集资。⊙ 最近的变化: 利用地下钱庄展开集资活动。(4)以签定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展开非法集资。
⊙少见的是:以商品销售与返租、买入与出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较慢积分法”等方式展开非法集资。(5)以发售或变相发售彩票的形式集资; (6)利用直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7)利用果园或庄园研发的形式展开非法集资。⊙例如,借栽种、养殖、项目研发、庄园研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8)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结构的“虚拟世界”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届满买入等方式展开非法集资。(9)利用互联网成立投资基金的形式展开非法集资; (10)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展开非法集资。特点 一、予以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后,还包括没批准后权限的部门批准后的集资;有审核权限的部门打破权限批准后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二、允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
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居多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三、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四、以合法形式掩饰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盖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长时间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构建其索取资金的最后目的。
三大新的特征 使用必要吸取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形式,大体可区分为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四大类,具备三大新的特征: 一是非法集资方式变化多样。犯罪分子大多通过登记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旗号号召国家产业政策、反对新农村建设等旗号,由传统的栽种、养殖向工程项目、科技开发、投资大股东、消费返利等方式转化成。二是多种犯罪行为相互交织。
犯罪分子将非法集资与直销、合同诈骗等经济违法犯罪不道德相互交织在一起,使用直销手段首先对集资人员展开洗脑,许诺种种优惠条件和利润模式,然后再行诱使集资,层层下套。一般在集资初期,犯罪分子往往大力“还清”报酬允诺,骗取信任,更有更好的人社会各界重新加入,集资规模很快呈圆形几何级缩放。三是非法集资宣传不择手段血本,利用媒体造势。如聘用明星代言,在一些媒体上刊出采访文章,利用报导宣传不法企业的“业绩”;将部分非法集资款投放公益事业或展开捐献;雇用业务员窜入社区散发传单,传播集资信息;举行各种活动,并在现场还清红利,让参予人员再行滋味甜头,为非法集资活动宣传“现身说法”。
明确手段 (1)允诺高额报酬,捏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暴利诱使,是所有诈骗犯罪分子愚弄群众的不二法门。
不法分子为更有更好的群众,往往许诺投资者以奖励、分数返利等形式给与高额报酬。为了索取更好的人参予集资,非法集资者开始是如期足额还清先期投放者的本息,然后是拆东墙补西墙,用后集资人的钱还清先前的本息,等超过一定规模后,之后秘密移往资金,携款逃亡。
(2)捏造欺诈项目或议定陷阱合约,一步步将群众骗入泥潭。不法分子以栽种仙人掌、螺旋藻、芦荟、火龙果、冬虫夏草,养殖蚂蚁、白豚鼠、梅花鹿、家禽再行重复使用等名义,索取群众资金;有的以研发所谓高新技术产品名为吸取公众存款;有的捏造植树造林、集资建房等欺诈项目,索取群众“投资大股东”;有的以商铺返租等方式,允诺高额相同收益,吸取公众存款。(3)误解投资财经概念,让群众在眼花缭乱的新名词前丧失辨别。
不法分子有的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的名词欺骗群众,假称作新的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有的利用官营、代理、加盟连锁、消费电子货币返利、电子商务等新的经营方式,愚弄群众投资。(4)装点门面,用合法的外衣或名人效应索取群众的信任。为给犯罪活动身披合法外衣,不法分子往往正式成立公司,办理完善的工商许可、税务注册等申请,以掩饰其非法目的,而无实际经营或投资项目。这些公司采行在奢华写字楼出租办公地点,聘用名人不作广告等增大宣传,索取群众信任。
(5)利用网络,通过虚拟空间实行犯罪、躲避压制。不法分子租给境外服务器成立网站或设于异地,发展人头一般用代号或网名。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 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欺诈信息,收买群众随便。一旦被坎,之后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者等名为,很快重开网站,携款逃亡。
在逃亡前还公布所谓通告,要下线人员忘记自己的业绩,允诺日后新的返利,借以来站稳被骗群众。(6)利用精神、人身强迫或亲情收买,不断扩大受害者群体。许多非法集资参与者都是在亲戚、朋友的较低风险、高回报说服下参予的。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以高额利息欲望,非法提供资金。
有些早已重新加入的直销人员,在直销的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迫下,为了已完成或减少自己的业绩,不择手段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游说亲朋、同学或一家人重新加入,有的连自己的父母、未婚和子女都不放过,导致亲情反目,造成人间悲剧。主要手段 1、非法发售有价证券。
中国人民银行《整顿内乱集资内乱批设金融机构和内乱筹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1998年7月29日)规定:“企业通过公开发行股票、企业债券等形式展开有偿集资,必需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后。”同时规定:“予以批准后,不得私自突破发售计划,不得私自成立或批准后发售计划外券种。对违反规定的,要依照《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规定,追究责任法律责任。
”如果对上述《实施方案》展开严苛说明,在现阶段我国住房抵押证券操作者,在具体明确的规定实施之前,很有可能被有关部门确认为因涉嫌非法集资。再行如,1998年10月6日证监会《关于对白鱼发售上市企业升格情况展开调查的通报》规定“再行升格后发售”规则之后,企业通过发行股票或类似于股票的“股权卡”方式筹措成立公司的不道德某种程度因涉嫌非法集资。2、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售债权凭证。
这是非法集资案件较为少见的案型,主要是非法集资者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派发债权凭证,允诺届满支付高额报酬方式展开集资。3、非法发售会员卡、会员证。1993年4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立刻暂停利用发售会员证展开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报》公布之后,法律规定各种形式的会员证发售不准归属于非法集资,直到1998年11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局公布《会员卡管理全面推行办法》规定了会员卡发售和交易的批准后程序之后,按照该《全面推行办法》办理批准后程序的会员卡发售才不属于非法集资。
4、对物业、地产等资产展开等份化,出售份额处置权。建设部《关于不得给一个平方米单位产权授予“房屋所有权证”的通报》((94)辟房管字第09号)规定,房地产产权管理部门及房地产开发公司派发一平方米产权证书的不道德,违背我国集资法律规定,归属于非法集资。
2001年《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2条明确规定:“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拆分拆零销售。” 5、利用民间会社形式展开非法集资。
如并未按法律规定批准后成立基金会、该会、储金会、农村救灾贫困地区储金会、“标会”等展开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存款等,回应,中国人民银行《整顿内乱集资内乱批设金融机构和内乱筹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做出了具体审核程序和业务许可范围等方面的规定。6、以签定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展开非法集资。如河南百花集团以与社会公众签定“连锁营销协议书”形式非法集资,又如房地产开发商通过商品房销售中的返本销售非法集资。
7、以发售私彩或变相发售彩票的形式集资。《国务院关于强化彩票市场管理的通报》(1991年12月9日)规定:“发售彩票的批准权集中于在国务院。须要发售彩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不应提早半年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报发售计划及发售办法,经人民银行审查后,报国务院批准后。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强化彩票市场管理的通报》(1999年1月25日)规定辖下不道德归属于非法集资:“(一)以有奖销售名为,变相发售彩票的;(二)私人私自发售与销售彩票的;(三)在境内发售境外彩票的;(四)以直销方式发售彩票的。” 8、利用直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国务院关于禁令直销经营活动的通报》(国发[1998]10号)具体禁令企业采行直销经营方式,同时明文禁止如下变相直销方式:“(一)将直销由公开发表转入地下的;(二)以双赢制、电脑排网、框架营销等形式展开直销的; (三)假冒官营、代理、特许加盟经营、传销、连锁、网络销售等名义展开变相直销的;(四)采行会员卡、储蓄卡、彩票、职业培训等手段展开直销和变相直销索取入会费、加盟费、许可费、培训费的;(五)其他直销和变相直销的不道德。
”国家工商局、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2000年2月17日公布《关于严厉打击直销和变相直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又具体确认了数种变相直销不道德为非法经营不道德。9、利用果园或庄园研发的形式展开非法集资。1998年左右部分地区经常出现以研发“果园”、“庄园”的名义非法集资的现象,如某果园开发公司通过宣传“只要投放7800元,享有50年私人果园,33株龙眼树”展开非法集资,针对上述违法现象,国务院办公厅公布《关于强化土地出让管理不准投机土地的通报》(国办发〔1999〕39号)明文禁止利用土地研发展开非法集资,并规定:“农林研发用地必需依法展开土地注册,具体规划拒绝和出让、转租的限定版条件,予以批准后不得私自展开拆分出让、转租。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强化农林研发项目信贷管理,不准利用土地研发和土地出让名义非法集资的通报》(银发〔1999〕254号)也有涉及禁止性规定。以上是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更进一步压制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报》(银发(1999)289号)明文概括的若干种非法集资案型。
10、教育储备金。前一阶段,各地民办学校大量采行教育储备金的教育收费方式,即拒绝学生(家庭)重复使用交纳一笔大额资金(10~30万),称作“教育储备金”,学校同时允诺学生在校期间需再行缴纳其它费用,并且在学生离校时可原数归还所缴“教育储备金”。
随着番禺、湖南、武汉等地先后愈演愈烈巨额教育储备金无法归还学生家长的案件,各地政府向后实施政策禁令民办学校缴纳任何形式的教育储备金,如广东省教育厅粤教策(1999)2号文件等。在此之前,国家教委1991年5月3日公布的《关于极力阻止中小学乱收费的规定》第9条规定:“集资办学不应秉持强迫、量力和群众获益的原则,按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展开。中小学校不得自行向群众和社会硬性摊派费用,也不得向学生征税集资费。”《民办教育实施细则》第37条规定:“民办学校对拒绝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缴纳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订,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并审批;对其他受教育者缴纳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订,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审批。
民办学校缴纳的费用应该主要用作教育教学活动和提高办学条件。”因此,民办学校予以有关部门批准后并审批即向学生家长缴纳教育储备金的,不应确认为非法集资。
11、地方政府发售或变相发售地方政府债权。《预算法》第28条明文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售地方政府债券”。
因此,《整顿内乱集资内乱批设金融机构和内乱筹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中具体禁令上述非法集资不道德。13、以“招商”名义专门从事非法集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安部门企业以招商等名义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工商企字[1998]第272号)规定极力公安部门企业借“招商”名义非法集资,并且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苛按规定核定企业经营范围,不得核定“招商”以及类似于的不规范用语。
” 非法证券 为揭发非法集资给社会和人民群众导致的危害,引领群众强化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辨识能力,有效地遏止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确保社会平稳。股票,是指予以证券监管部门批准后而私自公开发表、变相公开发行股票的不道德。私自公开发行股票是所指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总计多达200人的不道德。
变相公开发行股票是所指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使用广告、公告、电话、信函等公开发表方式或变相公开发表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以及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发表方式向社会公众出让股票的不道德。如果是向特定对象出让股票,予以证监会批准后,股票出让后,公司股东不得多达200人,违背这一法律规定的不道德也是变相发行股票。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是指予以证监会批准后的机构和个人专门从事的证券结算、经纪(代理交易)、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
非法证券活动表现形式主要有:收买社会公众出售所谓原始股或各类基金份额,谎称这些证券将在海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贩卖所谓原始股或基金份额;以所谓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纪公司、国外投资公司公使代表处,甚至产权交易所、证券交易所的名义,予以证监会批准后,非法向社会公众促销或代理交易未上市公司股票;以高额报酬为诱饵,以证券投资名为,诈骗群众钱财。社会公众可从两方面来辨识非法证券活动:一就是指证券的发售方式辨识,无论是股权(股票)、债券还是基金,其发售方式是不是采行了前面提及的公开发行的方式,如果采行了这种方式,就要看否获得国家有关部门的涉及批准后,可以判断它是否是非法的不道德。二就是指发售证券的中介机构辨识,看中介机构专门从事证券结算、代理交易活动,否获得了证监会批准后,如果没获批准后,就可判断是一种非法证券业务。根据《证券法》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该在依法成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在国务院批准后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出让。
那些所谓的“原始股”“将在海外上市的股票”及“金汇基金”“瑞士联合基金”“金手指基金”等几乎是骗局,投资者一定要有自我保护意识,千万不要抱着侥幸心理。托管地造林 “托管地造林”是将近两三年经常出现的现象,其基本运作方式一般是通过出租、总承包或其他方式提供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再行出让给社会零散投资者,然后投资者再行将林地和林木委托给公司经营。这种出让与托管地为一体的经营模式,风险很大。
早已暴露出一些公司在运作过程中不存在不法行为,并给投资者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这些“托管地造林”公司主要使用了以下几种愚弄手段: 一是为公司身披合法外衣,一般极力宣传“托管地造林”模式是号召中央9号文件精神,是国家希望社会主体参予林业建设和投资的新模式,愚弄投资者。二是以林权证为幌子,博得投资者信任。“托管地造林”公司许诺出售林木后将交予或协助投资者办理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印制的林权证,使投资者坚信林木是现实不存在的、权益是有确保的,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三是高估林木生长量及林业投资回报率。“托管地造林”公司多数在宣传中许诺很高的投资回报率或出有材量,甚至宣传投资林业零风险。
而实质上,林木生长不受大自然条件、品种自由选择、经营措施、自然灾害等多方面因素影响,“托管地造林”公司在宣传中,向投资者掩饰投资林业所要分担的风险。四是允诺有专业的管护队伍和机械设备,负责管理对投资者出售的林木展开精心管护。实质上,这种允诺否遵守很难监督,有些公司显然没所谓的专业管护队伍,也没实行长时间的营林和管护措施,林木生长状况也很差。五是宣传林木砍伐不不受砍伐限额指标的掌控。
这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当严重相符。《森林法》规定,除农村居民砍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外,砍伐林木必需申请人砍伐许可证,按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砍伐方式等展开砍伐。
而一些“托管地造林”公司以“谁建谁有”为借口,声称当事人想要砍伐就可以砍伐,实质上在愚弄投资者。六是打扮公司经营形象,夺得投资者的好感:在最重要的商业地段租给高档写字楼作为公司的经营场所,打造出具备经营实力的形象;声称享有一批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打造出专业性;重新组建各种类型的监督委员会等,反映投资者对公司的监督权。
而实质上,这正是骗局的一部分。《森林法》规定,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及其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砍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的使用权可依法出让。除此之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不得出让。国家仍未制订明确的光阴办法,有的省份制订了地方性法规,可按照地方性法规展开光阴。
国家认同森林经营者的经营目标,确保森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但在林木砍伐上有明确的法律和政策规定。按照《森林法》的规定,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不准砍伐;除农村居民砍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砍伐林木必需申请人砍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展开砍伐。
按照《森林法》及其实行条例的规定,申请人砍伐林木者,需向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递交还包括砍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改版措施等内容的申请人文件,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的均须权限,在批准后的砍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内审查派发林木砍伐许可证。报酬诱饵 非法集资千变万化诱饵都是“高额报酬”,非法集资犯罪虽经司法机关屡屡压制,但近几年来再次发生的此类案件却不在少数,甚至在一些地方有愈演愈烈之势。记者在跟踪调查中找到,非法集资类犯罪于是以呈现四个特点,亟须引发各方注目和防止。
部分地方的非法集资活动名目繁多。以辽宁为事例,有种树、饲蚂蚁、养鹅、自营食品的,还有投资港口建设、石油研发和投资啤酒生产线的,这些非法集资活动的共同点都是以“高额报酬”为诱饵,通过媒体广告宣传,利用亲友互相煽动,具备很强的隐蔽性、伪装成性和欺骗性。
该类违法犯罪活动具体表现为以下四个特点: 一是伪装成、欺骗性更加强劲。非法集资犯罪的嫌疑人不但有合法登记的公司、法人代表的身份,而且处心积虑利用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大力发展形势,精妙伪装成、强化抹黑。有的还私自正式成立有关国家办公机构,旗号科研单位的看板,“拉大旗、不作虎皮”。
二是犯罪的组织更加森严。当前,集资诈骗、非法吸取公众存款犯罪与非法传销活动方式有融合趋势,主要策划者居住于幕后,或者在外地遥控指挥官,在同一地区或有所不同地区成立若干分公司,再行临时雇佣社会下人人员展开宣传和发展“下线”。分公司负责人多为先期投资获利者。
骨干成员的报酬根据集资额按比例提成。这样层层诈骗,又层层掌控。三是投资者成分大大拓展。集资诈骗案件的被害人多为城市离职、买回工龄职工、较富足地区的农民以及社会下人人员。
但目前有向高校学生、城市白领、个体企业老板等方面拓展的趋势。四是异地作案引人注目。集资诈骗活动具备跨地区、甚至跨国作案的特点,资金流动和移往迅速,产生的影响和伤害相当大,更加有利于公安部门。领导道具 领导干部为何沦落非法集资“活道具” ,公安机关在调查中找到,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因涉嫌非法集资的企业正式成立时,有的官员跪在主席台上;企业周年纪念时,有的官员到不会侃侃而谈。
官员和企业老板的合影贴满了这些企业办公室的墙壁,官员巡视的照片占有了企业宣传册最显赫的方位。种种迹象指出,在这些官员与非法集资的企业之间,不存在着非同一般的利益关系。新华社公开发表评论《领导干部谨防沦落非法集资的“活道具”》,指出“少数领导干部早已沦落非法集资的‘活道具’和‘广告’,暴露出其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不存在的诸多问题”,“虽然领导干部绝大多数都是无意间当作了非法集资的‘活道具’,但其极大的广告效应正是这些骗子公司梦寐以求的,客观上起着很大的误导作用”。
将这些与非法集资企业打得火热的官员称作“活道具”,可以说道一点儿也没诬告和冒犯他们。这样的“活道具”远非安徽所独特,在其他地方也时有所闻,而且,有的官员并不是“无意间”当作了非法集资企业的“道具”———他们既然身兼地方官员,无论就其地位、胆识而言,还是从获取信息、动用资源的能力看,都会是只能上当受骗的“低能儿”,所以,他们会平白无故赤膊上阵为这些企业呼喊大叫,对于自己需要为企业充分发挥的广告宣传起到,他们一定也具有精神状态的意识;他们对群众和社会起着的很大的误导作用,往往也不只是客观的结果,而更加有可能所含主观的成分。仔细分析一起,某些官员沦落非法集资企业的“活道具”,一般有三种表现形式。
其一,官员只是参加企业的会议,参与企业的活动,此外没更加多加深的插手。只要官员在会议上亮了互为,在活动中剪成了彩,企业就有机会将官员的形象用来展开广告宣传;与此同时,某些官员亮相、剪彩也会白忙一场,他们不会缴纳较少则一两千元、多则上万元的“出场费”。这些官员的身价互为较明星大腕也许并不低,但他们将自己的形象就这样“买”给企业,却十足令人难过。
其二,某些官员不符合于阻挠非法集资企业将自己的照片悬挂在墙上招揽做生意,而是身体力行参予到非法集资活动中去,与非法集资者一起“坐庄”、“策画”以牟取暴利。如辽宁省丹东市侦破一起非法集资案,一个只有中专文化的护士非法招揽公众存款1500多万元,警方找到,该案需要发展到如此规模,一个最重要原因就在于少数官员直接参与其中。
比上述两种形式更胜一筹的是,一些地方的党政机关和政府部门不择手段欠下公权力的公信力,为非法集资的企业展开信誉借贷。如安徽省太和县双阳集团非法吸取公众存款案,涉嫌金额高达6.4亿元。该案之所以能持续近十年、牵涉到公众存款户6000余户,关键在于当地一批领导常常到双阳集团巡视,为该集团及其负责人戴着上一顶又一顶光彩照人的桂冠。
在双阳集团资金链经常出现问题时,当地政府甚至动用财政资金给与资助,从而在社会上产生了更大的欺骗性,使更加多群众陷于到骗局之中。识别方法 非法集资的形式多样,隐蔽性和欺骗性更加强劲,如何辨识和防止非法集资有关部门建议: 一、明白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
二、准确辨识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否合法,以及其专门从事的集资活动否取得涉及的批准后。三、强化理性投资意识。低收益往往预示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堪称蕴含着极大风险。
因此,—以定要强化理性投资意识,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四、强化参予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放非法集资的资金及涉及利益不不受法律维护。
因此,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报酬贩卖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研发项目时,一定要严肃辨识,慎重投资。涉及建议 非法集资的形式多样,隐蔽性和欺骗性更加强劲,如何辨识和防止非法集资?有关部门建议: 1.要明白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升辨识能力,心态杯葛各种欲望。深信“天上会掉馅饼”,对“高额报酬”、“较慢经商”的投资项目展开耐心分析,防止上当受骗。
2.要融合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主要看主体资格否合法,以及其 专门从事的集资活动否取得涉及的批准后;否允诺报酬。3.要强化理性投资意识。低投资往往预示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堪称蕴含这极大风险。
4.要强化参予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要严肃辨识,慎重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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